孙宪忠:民法典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提升 | 中法评 · 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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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民法典不是政治口号,它所建立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实实在在地作用于社会的现实领域,都要贯彻落实到我们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团体的身上,要落实到我们从事民事活动的时时刻刻。所以,我们一定要从国家治理的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理解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尤其是要从当前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理解这部伟大法典的重要意义。
本文为《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卷首语(第1-3页),原文3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随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大会的召开,举世瞩目的中国民法典通过了。从此之后中国进入了民法典的时代,这不仅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民法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欢呼雀跃的重大事件,也是全中国人民衷心期盼的重大事件。
因为,在依法治国原则下,国家治理的各种行为都要依法进行,而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的经济基础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在国计民生之中具有全局性和贯穿性,因此,民法当然是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体系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也正因如此,民法立法一直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民法典编纂一直受到党中央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现在民法典编纂完成,即将进入实施,它当然要在政治、经济、法律和各种生活中发挥核心性、基础性的作用;在民法典的保障下,我国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必将获得本质的提升。
以往一些机构和学者在宣传民法典的意义时,经常会说到,它是权利的宣言。这个说法有一定的意义,但基本上来说,没有揭示出民法典的本质作用。道理在于,民法典并不仅仅只是权利的宣言,它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和依靠。
也就是说,民法典不是政治口号,它所建立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实实在在地作用于社会的现实领域,都要贯彻落实到我们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团体的身上,要落实到我们从事民事活动的时时刻刻。所以,我们一定要从国家治理的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理解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尤其是要从当前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理解这部伟大法典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于我国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提升,首先表现在,它解决了我国民法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立法散乱而且隐含重大矛盾和缺陷的问题。我国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它有从总则到分则这一比较完善的系统,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保障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
在此之前,我国民法的立法,除了民法通则之外,其他都是单行法律的形式。而且,此前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那个时候,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民法通则也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此后为了落实宪法的要求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公司法等多部民商法律,这些法律不但在指导思想上而且在具体制度上和民法通则相脱离。
这种立法上的问题,通过本次制定民法典得到了比较完满的解决。因为民法典并不仅仅只是在民商法的领域里处于基本法的地位,而且在全部涉及民事活动的立法中,它都是基本法律,它的效力领域并不限于民事司法和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而且还要对大多数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发挥制约和引导的作用。
所以,民法典的体系整合、缺陷弥补和矛盾消除,解决了数十年来一直存在的一系列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从立法基础的角度完善了国家治理者的法律支持基础,也提升了治理者的能力优化和法律支持力度。
其次,民法典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提出的科学立法的要求,按照民法的科学原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民事活动分析和裁判规则的制度缺陷,不仅完善了民法立法,提升了立法的法理科学程度,而且也为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准确分析和裁判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妥善的立法依据,为民众学法用法提供了能够以理服人的系列规范和制度。
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指出的亮点很多,在此试举两例。一个是《民法典》第13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这个规定相比以前《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以及此前民法学界多数人的观点有一个重大改变。《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合法行为。这个规定也是此前民法学界的通说。
而本次《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关于民事权利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两个条文一比较就可以看出,民法通则以及此前的民法学通说,并不能彻底接受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而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不仅仅只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受法律承认的分析和判断的工具,更是民事主体是否有权利意思自治、是否能够承受民法上各种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理论的贯彻和表征。
所以,本次民法典的规定在这一点上实现了民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的重大更新,贯彻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使民法整体制度的构造更加符合民事权利的伦理基础。
另一个例子是本次民法典编纂,彻底接受了债权和物权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根据相互区分的科学法理,这一点在全部涉及交易的民事活动分析和裁判中都有贯穿性作用,属于民法基本制度的更新改造。在民事交易中,当事人都会先订立合同然后履行合同,合同应该履行但是现实中合同并不是绝对全部会履行,那些没有履行的合同有些是一开始当然有效的,当然也有可能有些是无法生效的或者后来无法履行的。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在立法中把合同的成立等同于合同履行,而应该把合同订立发生的债权效果和合同履行发生的物权效果区分开来。但是这一科学原理在之前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没有人认识到,甚至在合同法制定时,还把合同成立和合同履行混为一谈。典型表现就是原《合同法》第51条、第132条等的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这些条文都予以废止或者改变,物权和债权相互区分的科学原理得到了彻底的贯彻。
这一做法的意义显著,因为民商法上全部的交易都存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区分,所以这个改变对于民商法涉及交易的全部案件的分析和裁判具有指导意义。这个科学原理,不论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是对于仲裁员以及涉及民事执法的行政官员业务能力的提升,都具有意义。
再次,民法典对于我国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还表现在它更加符合了民法社会的运行规律,更加符合民法贯彻实施的自身特点。在法治社会里,民法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是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行为自理、责任自负。所以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民法都要满足民事主体能够充分地行使民事活动的自主权。
但是,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合法有度,民法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这就是要规定很多行为规范,来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予以指导或者指引。民法中除了一部分属于裁判规范之外,大量的法律规范属于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一部分属于任意性规范,一部分属于强制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无论如何,民法上规定的这些行为规范,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来建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
这些法律规范,和其他那种给国家治理者赋予职权的法律规范是不一样的。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大量法律规范正是这样的行为规范,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到最后一条,都是围绕着承认和保护民事权利、指引主体如何行使权利展开的。尤其是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充分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的规定,在民事权利部分关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规定、关于所有权处分的规定、关于合同自由的规定、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等。
可以说,不论是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不论是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还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民法典都是从行为的角度给予了充分的指引、规范和保障。要完成民法社会的治理,提升其治理的能力,最佳的途径当然是提升民事主体的自决权,强化民事权利体系,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责任自负。所以我们说,民法典为民事主体在民法社会里从事自我管理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从民事社会自身规律的角度完善了治理体系,提升了民事主体自我治理的能力。
最后,虽然民法典采用体系化、科学化的编纂模式,但是其概念和知识体系都是来源于现实生活,即使是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和规范,其语言也是平易近人的,这就为学习法律、贯彻实施法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也为新时期提升我国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树立了极好的立法范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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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成之夜,一身虚空,浮想联翩,竞不得寐,三时起床,四时成诗,七年折磨,修成正果。
孙宪忠作于2020/05/27凌晨四点
《中国法律评论》
2020年第3期(总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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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律出版社
期刊号:CN10-1210/D
出版时间: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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